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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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債權人漢口公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朝評 債務人吳玟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②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③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④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⑤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⑥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⑦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⑧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⑩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⑪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⑫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⑬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⑭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⑮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逾當月份未繳納當月份之管理費時,債權人始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次月份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給付98年7月起至99年9月止之管理費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期限前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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