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姚智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3年8月18日向債權人訂立有現金卡契約書,債務人至95年1月8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9,54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