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債權人 楊素芬
之3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采凌 即 吳春菊 、 楊成欽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吳采凌即吳春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