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