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葛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政維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
陳嘉龍 律師被告乙○○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七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等被訴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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