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2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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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張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