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格列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依倫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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