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李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5
月10日起至民國97年6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9日向原告申請台
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被告
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之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
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