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蔡衛忠
蔡美玲 視同上訴人 蔡阿珠
蔡美娟 蔡衛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衛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