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級│有││臺││││││││││續毒│期已││中│毒3│臺│5││臺│5││執8││施品│徒執││地│5│中│訴2│3│中│訴2│56│7││用│刑行││檢│偵5│地│2││地│2││準9││第│七││署│5│院│││院│││3││一│月│││││││││││├──┼──┼────┼──┼─────┼─┼───┼────┼─┼───┼────┼───┤││有││臺│7│臺│││臺│││││詐│期已││中│8│中│上0││中│上0││執9│││徒執│至│地│偵6│高│1│4│高│1│4│8│││刑行│44│檢│1│分│易0││分│易0││準5││欺│四││署│2│院│2││院│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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