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555號抗告人 陳忠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洪怡婷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怡婷所有之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同段57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鄰近之房地於105年4月8日在實價登錄網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以此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5萬7,287元,顯有未當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倘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在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稅捐機關核定房屋課稅現值之依據,係依房屋使用執照記載之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等項目,並參照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各類標準數據,如該房屋於起訴時無實際交易價額,亦非不得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見原審卷第2頁起訴狀):
1.確認相對人所有系爭房地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4年溪電字第080270號收件,由抗告人為權利人,於104年6月3日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75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2.抗告人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3.確認相對人所有系爭房地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4年溪電字第145260號收件,由原審被告 陳秋安 為權利人,於104年10月6日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15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4.陳秋安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㈡關於前揭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上開聲明第1項、第2項為互相競合,且均屬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再者,系爭房地即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10萬7,287元【計算式:土地部分78萬9,187元(公告現值3萬4,039元/平方公尺×2,256平方公尺×8776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課稅現值31萬8,100元(見原審卷第25頁)=110萬7,287元】,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75萬元定之。
㈢關於前揭聲明第3項、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上開聲明第3項、第4項亦為互相競合,其擔保之債權額雖為150萬元,惟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價額僅110萬7,287元,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10萬7,287元定之。
㈣前揭㈡、㈢訴訟標的價額合併為185萬7,287元(計算式:
75萬元+110萬7,287元=185萬7,287元)。原法院據此計算第一審之裁判費,尚無不當。抗告意旨雖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鄰近實價登錄之價額365萬元為計算云云,惟抗告人未提出該實價登錄價額以實其說,是其主張,已非有據。況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因交易時間、市場之空屋率、所在區域、週邊環境、交通建設、公共設施、個人主觀考量等因素之不同,而異其交易價額,縱有鄰近之不動產交易價額,亦難以此作為系爭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抗告人上開主張,確無足取。
㈤原審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萬7,287元,並命相對人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