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洪怡婷 被告 陳忠育
陳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29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4年溪電字第080270號收件,由被告陳忠育為權利人,於民國104年6月3日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5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陳忠育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三)確認原告所有系爭房地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4年溪電字第145260號收件,由被告陳秋安為權利人,於104年10月6日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15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四)被告陳秋安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均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值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1,107,287元(計算式:1.土地公告現值:34,039元/平方公尺×2,256平方公尺×87,760/0000000=789,187元,2.建物課稅現值318,100元。3.合計1,107,287元),而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互相競合,聲明第3項、第4項互相競合,是聲明第1項、第2項依其中數額最高者定之,第3項、第4項亦同。依此,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
0元,聲明第3項、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07,287元,依上開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57,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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