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何乾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法訴字第101131023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
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或裁判費繳納不足額,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之代表人,不合起訴程式,且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限制其閱卷聲請權,提起行政訴訟,非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僅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本院審判長於102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