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輝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案號欄(102年度執聲字第3614號),更正為(102年度執聲字第366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聲請案號欄(102年度執聲字第3664號),誤載為(102年度執聲字第3614號),為明顯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