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己○○○○ 合惠 乙○○ 戊○○○○ 明淘 丁○○○○曼妮 辛○○○○ 欣蓓 庚○○ 兼右一至五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丙○○○○ 文陽 被 告 甲○○○○ 旺裕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二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