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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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己○○○○ 合惠
        乙○○
        戊○○○○ 明淘
        丁○○○○曼妮
        辛○○○○ 欣蓓
        庚○○
  兼右一至五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丙○○○○ 文陽
  被   告 甲○○○○ 旺裕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二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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