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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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戊○○
  被   告 丙○○
        庚○○○○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四十萬二千零二十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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