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反訴原告   朱襄陽
反訴被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提起反訴。
本件反訴原告係於109年3月18日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4月7日始提起反訴,有反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
,顯已逾上開得提起反訴之期間,其提起本件反訴自非合法,
應以裁定駁回其反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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