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耿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耿榮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
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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