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福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於本院受理後(109年度易字第5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福林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刑。
事實
一、郭福林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4日20時許,在其位在屏東縣○○鄉○○路○○○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109年3月26日9時7分許,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郭福林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5頁,院卷第116頁),又被告於109年
3月26日9時7分許,經警採尿送驗,鑑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進入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7月20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A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23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證(見院卷第85頁,警卷第8頁),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公布、同年0月00日
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為免刑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5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犯上開犯行,本案於同條例施行前之109年6月23日繫屬於本院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2日屏檢謀儉109毒偵1197字第1099023627號函上本院戳章可佐(見院卷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即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先予敘明。
㈢查被告因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71
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節,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查(見院卷第149至152頁)。嗣被告經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在所期間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該所110年4月13日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248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見院卷第235、241、243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既經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係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本院,並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被告送觀察、勒戒,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為免刑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