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1,7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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