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請求給付獎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