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權皇家D.C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
明上訴聲明;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
聲明之書狀,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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