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