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