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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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四
三、一一四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死亡,此有臺北市立和平醫院死亡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