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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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15號

原告 卓瑩鎗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

被告 傅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 湖簡 字第 815 號裁定(112.08.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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