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保險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保險簡調字第1號

聲請人 毛韋翔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號附0000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1、本件起訴狀未載明相對人為何人?聲請人應補正本件相對人。

2、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馬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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