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55號

原告 陳李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福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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