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45號
原告 陳鳳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育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