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告 趙均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能璋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核前揭房屋現值為306,3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2年7月21日函附之稅籍證明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前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