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告 趙均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能璋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核前揭房屋現值為306,3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2年7月21日函附之稅籍證明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前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