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27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被告 陳契宏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3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76頁):

㈠、被告在民國110年6月3日,駕駛車牌號碼ASB-1159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三段與景平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到訴外人 王晟舟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此為原告的保車),致使本件汽車損壞(下稱本件車禍)。

㈡、原告因為本件汽車的受損,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13,430元(板金1,625元、塗裝7,395元、材料4,410元)。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表示:我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語,故原告於本件之起訴主張堪認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吳婕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