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玖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