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3號上訴人甲○○
巷12弄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民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因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中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及變更之聲明,故先推定係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即應為新臺幣(下同)944,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15,525元。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上訴人應補提本件之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君燕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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