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38號原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