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五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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