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一四六二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上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附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