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原告甲○○
15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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