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31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證人乙○○、丁○○、甲○○、戊○○等向被告買受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時地數量、價格、次數,與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得金額之總額應有詳核比對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傳訊證人乙○○、丁○○、甲○○、戊○○於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審理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