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8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568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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