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31號原告九龍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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