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