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3號抗告人祭祀公業 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廖泗滄 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再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涂秀玲法官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