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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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光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光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4至6所示各罪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光恩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併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000元折算易服勞役1日,其期限仍逾1年,不能依同條第3項所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2年1月16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2年2日14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3-13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10萬元)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前段所示,罰金刑部分併科總額如主文後段所示。又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1、4、5與附表編號6所諭知之折算標準不同,因本件所定應執行罰金總額,以最高額3,000元為標準所折算之日數已逾1年,爰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附表:受刑人賴光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1,864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1.15.105.07.25.105.05.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3號、214號、215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3號、214號、215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3號、214號、2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6號107年度訴字第466號107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日期107.11.28.107.11.28.107.11.28.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6號107年度訴字第466號107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2.20.107.12.20.107.12.20.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79號編號1至編號3有期徒刑部分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徒刑與併科罰金皆已執畢附表:受刑人賴光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84萬1,14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01.08.-105.01.09.105.01.18.-105.01.19.105.01.08.之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等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等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日期111.05.25.111.05.25.111.05.2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27.111.06.27.111.06.27.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85號(即112年度執緝字第41號)編號4至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10萬元,僅徒刑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