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單師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之特別規定,原審縱未予受刑人言詞陳述意見即行裁定,尚難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本件合併定刑之案件情節、罪質均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及受刑人所犯犯罪時間接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各罪均為加入詐欺集團而從事之詐欺、偽造文書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各刑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8年9月以下,並受各刑曾定應執行刑總和即9年6月之拘束)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②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③偽造公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2次)有期徒刑7月(共2次)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17次)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③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①102.08.01②102.08.15①102.09.12②102.09.25①102.07.10至103.08.09②102.09.04至102.09.16③102.09.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0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0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等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等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等判決日期105.01.13105.01.13105.01.1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等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等105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確定日期105.01.13105.01.13105.04.2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69號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5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4567罪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犯罪日期102.08.04至102.08.05102.08.23102.08.02①102.05.30②102.05.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0號等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等105年度審訴第103號105年度審訴第178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日期105.01.13105.03.31106.01.10111.07.2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105年度審訴第103號105年度審訴第178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確定日期105.04.28105.05.02106.02.18111.12.14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70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928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2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9號(編號7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5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