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林郭員
王鹿堯 賴美妗 (原名 賴嘉 )
詹倩宜 被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分別計新臺幣3萬5655元、3萬1348元、5萬4663元,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2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8日至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莊宇馨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