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99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
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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