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719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屆期提
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附表:
編號發票人金額付款人票號提示日
(新臺幣)
一甲○○120,000元彰化商業CZ000000000年5月18
銀行潮州日
分行
二同上570,000元同上CZ000000000年7月5日
三同上620,000元同上CZ000000000年7月11

四同上97,300元同上CZ000000000年7月25

五同上62,000元同上CZ000000000年8月8日
六同上312,300元同上CZ00000000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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