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 馬小字 第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 一
人 劉俊清
被 告 艾韶瑩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1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伍萬柒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