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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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漢光里福德祠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折合銀圓貳拾萬玖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零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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