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載之事由,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解送臺灣新竹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足憑,足見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既已在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顯無逃亡之虞,亦無顯難追訴、審判之情,堪信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依職權撤銷羈押;至被告撤銷羈押後,應繼續接受強制戒治處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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